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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以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的策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拟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为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真实的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3.一、考核目的加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限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的策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4.二、考核原则考核评价一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绩效进行评价,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紧密结合,来提升管理绩效,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价值最大化。
5.三、考核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四、考核机构(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9.(三)公司行政办公室、财务部等有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1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审核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及董事会在审核考核结果的过程中,相关关联董事应予以回避。
12.五、考核标准(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13.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解除限售期考核年度该考核年度使用的考核指标年度净利润增长率(A)年度净利润累计值增长率(B)目标值(Am)触发值(An)目标值(Bm)触发值(Bn)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5净利润较2024年的增长率20%18%20%18%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6净利润较2024年的增长率或2025-2026年两年累计净利润较2024年的增长率40%36%160%144%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7净利润较2024年的增长率或2025-2027年三年累计净利润较2024年的增长率60%54%320%288%考核指标业绩完成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净利润增长率(A)或净利润累计值增长率(B)A≧Am或B≧BmX=100%An≦A
14.依据公司层面业绩完成情况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15.(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内部考核制度分年进行考核,根据自己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
16.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考评结果(S)S≥9090>S≥8080>S≥60S<60评价标准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解除限售比例1.00.80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当期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六、考核期间和次数(一)考核期间考核期间为激励对象申请解除限制性股票限售的前一会计年度。
(二)考核次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年考核一次。
七、考核程序(一)公司行政办公室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报告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及数量。
八、考核结果管理(一)考核结果反馈及应用1、被考核对象有权清楚自己的考核结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如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二)考核记录归档1、考核结束后,董事会办公室应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档案。
2、为保证绩效记录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上不允许涂改,若要重新修改或重新记录,须由当事人签字。
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文件与记录,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后由行政办公室统一销毁。
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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