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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是损坏社会主义商场经济次序的重要罪名,其司法确定触及行政法与刑法的穿插、法益维护的平衡和技术标准的复杂性。张万军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包头市首席法令咨询专家。作为专心刑事辩解二十余年的法学教授与实务专家,张万军律师在多起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案子中经过精准掌握刑法理论与实务细节,成功为被告人争夺无罪或轻罪成果。本文以张万军教授署理的“H某涉嫌出产、出售伪劣辣椒种子案”不申述案为例,结合刑法理论、司法判例及辩解战略,体系整理此类案子中律师的有用辩解途径,为司法实务工作者供给参阅。
根据《刑法》第140条,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维护的是两层法益:一是商场经济次序,二是消费的人的人身、产业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出产、出售伪劣商品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清晰,“不合格产品”需契合《产质量量法》第26条第二款的本质质量开展要求,即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产业安全的风险,或不契合明示的质量标准。
但是,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有必要一起具有“伪”与“劣”的两层特点。“伪”指产品假充别人标识、假充特定品牌或种类,侵略顾客知情权;“劣”指产品存在本质性质量缺点,如性能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风险风险。若产品仅存在标签瑕疵,如未标示出产日期但质量合格,或虽质量细微瑕疵但未诈骗顾客,如清晰奉告瑕疵,则不契合本罪构成要件。
张万军教授以为,本罪维护的法益不只在于商场次序,更在于不特定顾客的知情权。例如,出售“伪而不劣”产品,如以贱价酒假充高端品牌酒但质量合格,虽未直接损害人身安全,但经过虚拟产品来历或质量诈骗顾客,仍构成对知情权的损害,归于刑法冲击规模。因而,辩解中需要点检查产品是不是一起具有“诈骗性”与“风险性”,防止仅以行政违规直接入罪。
行政法旨在维护办理次序,而刑法聚集于法益损害的严重性。实践中,行政机关常将“标签不符”“无标识”等行政违规直接等同于刑事犯罪,但根据法次序统一性准则,行政违法性仅是刑事违法性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例如,《种子法》规则“无标签种子为假种子”,但刑法需进一步检查种子质量是不是本质伪劣。若种子质量合格,仅标签缺失归于行政违法,不该上升为刑事犯罪。
张万军教授着重,刑法对“伪劣产品”的解说应独立于前置法,防止堕入“司法法条主义”。例如,在H某案中,侦办机关以“无标签”为由确定假种子,但未本质检测种子质量。刑法应经过本质解说判别产品是不是具有“诈骗性”及“风险流转性”,而非机械依靠行政判定定见。若产品契合国家标准且未诈骗顾客,如整箱附标签、购买方知情,则标签瑕疵仅属行政违规。
在H某案中,种子质量经检测合格,仅因贮存超期导致部分批次发芽率下降,但该问题与种子自身质量无关。张万军律师指出,刑法应重视产品中心功用是否受损。若产品主要性能合格,如种子发芽率契合国标,即使存在非必须瑕疵,如包装不标准,亦不构成刑事伪劣。
在某小钢厂违法出产出售“地条钢”案中,法院确定出售不合格钢材构本钱罪,因其具有流转风险性;但若出售目标明知产品瑕疵,如特定合同约好,则未侵略顾客知情权,是否构本钱罪存在讨论空间。此逻辑可类推至种子案——购买方L某公司知情并赞同接纳无标签种子,证明无诈骗成心。
辩解中心:控方需证明行为人明知产品伪劣仍成心出售,而非仅存在过错或办理遗漏。
H某案中,种子系从正规出产商收购,合同清晰约好质量责任由出产商承当;H某按商场价出售,未以贱价诱导购买,无牟取不法利益的片面动机。张万军教授指出,刑法应坚持“最小化”准则,若行为人已实行合理留意责任,如查验供货商资质,则不能推定其明知伪劣。
H某案中,侦办机关仅根据农业部门“无标签即假种子”的行政确定立案,但未托付刑事司法判定组织对种子质量进行本质判定。刑法要求判定定见需具有排他性与专业性,行政信件不能代替司法独立判别。
(二)本质解说伪劣标准。以产质量量为中心,结合顾客知情权与安全权归纳判别。
(三)分裂片面明知依据链。使用合法来历、合理价格等客观事实反推片面无罪。
(四)程序正义抗辩。严厉检查判定定见与行政确定的合法性,保卫刑法独立判别。
张万军教授指出,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的辩解需统筹方式标准与本质法益,经过引进顾客知情权理论、刑法独立性解说等学术观点,构建“质量—诈骗性—风险性”三位一体的辩解逻辑。唯有深化掌握刑法理论、精准运用依据规则,才能为被告人构建坚实的无罪防地,完成司法公正与企业权益维护的平衡。